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2民初4291号
原告:广州柏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82号创新大厦C1栋第10层10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24830480H。
法定代表人:谭文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斐,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念程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H1875(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HUGHXQ。
法定代表人:程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柏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诚智能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念程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念程展览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诚智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斐,被告念程展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诚智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念程展览公司向原告柏诚智能公司双倍退还定金剩余金额24700元;2.判决由被告念程展览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125届广交会展位委托授权协议书》,就原告委托被告2019年春季125届广交会展位申请事宜达成本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代为申请办理2019年春季125届广交会琶洲第一期卫浴设备展区12.1Ⅰ14展位一个;参展时间为2019年4月15日至4月19日;展位总费用为49400元,支付方式为原告应于协议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支付定金24700元,余款24700元于布展结束后交接参展证当天一次性付清。此外,双方在该协议第五条明确约定如因地震、火灾、战争、政府行为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停止本届办展从而导致被告无法为原告提供广交会摊位,被告应原数退还原告所付定金;除此之外,如被告没有按照约定为原告提供上述摊位的,须向原告双倍退还定金。并且双方在该协议第十条还就管辖事宜作出了约定,即由原告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支付定金24700元,而被告却直至该次展会结束都未能为原告申请到展位。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收取原告定金后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使得原告合同目的落空,为此双方已经在该协议第五条明确约定了双倍退还定金的法律后果。鉴于被告拒绝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双倍退定,故此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并请求判如所述。
被告念程展览公司辩称:因被告的行为并没有给原告造成额外的损失,被告也退还了原告支付的定金24700元,故不应支付双倍定金。
原告柏诚智能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125届广交会展位委托授权协议书》及银行电子回执等证据,本院经核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日,原告柏诚智能公司与被告念程展览公司签订一份《125届广交会展位委托授权协议书》,约定原告授权被告代为申请办理2019年春季125届广交会琶洲第一期卫浴设备展区12.1Ⅰ14展位一个,开口面积9平方米,参展时间2019年4月15日至4月19日;展位总费用(含税)为49400元整,支付方式为原告于协议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支付定金24700元整,余款人民币24700元整于布展结束后交接参展证当天一次性付清,布展证由被告提供;如因地震、火灾、战争、政府行为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停止本届办展从而导致被告无法为原告提供广交会摊位,被告应原数退还原告所付定金;除此之外,如被告没有按照约定为原告提供上述摊位的,须向原告双倍退还定金;以上展位一旦确定,就不能临时变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从2019年3月1日至第一期广交会结束;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起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另查明,原告于2019年3月2日通过名下尾号为8147的建行账户向被告名下尾号为9139的农行账户汇入24700元整,银行电子回执记载款项用途为125届春季广交会。
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24700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退还原告247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柏诚智能公司与被告念程展览公司签订的《125届广交会展位委托授权协议书》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约定的定金超过《担保法》第九十一条所规定的“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外,其他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根据《担保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的主合同标的额为49400元,主合同标的额的20%即9880元(49400元×20%)为合同定金性质,剩余14820元(24700元-9880元)的性质为预付款。由于被告违约,故对于原告已履行的14820元预付款部分,被告应予返还。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如被告非因地震、火灾、战争、政府行为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违反合同,没有为原告提供展位,应当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即应返还原告定金19760元(9880元×2)。被告返还原告的24700元中的14820元属于应返还原告的预付款,剩余9880元属于返还的部分定金,故被告仍需再返还原告定金9880元。被告抗辩已偿还原告支付的24700元,被告的违约行为并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故不应双倍返还定金的意见,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念程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柏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定金988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柏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元,由原告广州柏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5元,由被告广州市念程展览策划有限公司负担363元。上述款项已经由原告广州柏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上述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芬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叶丽仪
附一:本裁判所依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附二:申请执行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