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柏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柏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青榴莲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2民初2314号
原告:广州柏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82号创新大厦C1栋第10层10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H。
法定代表人:谭文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斐,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青榴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特区1980文化创意产业园B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D。
法定代表人:邱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凤,广东比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5月2日以案由技术合同纠纷立案受理了原告广州柏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青榴莲科技有限公司一案。
原告主要诉称:2017年9月12日,原告、被告签订一份《系统应用开发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开发相关软件系统,合同总金额为206000元,分期支付,约定了开发进度及违约责任,同时还约定了纠纷管辖地为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首期预付款给被告,但被告收款后迟迟未能完成软件开发工作,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诉求:判令解除涉案合同、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及承担违约金责任等。
经审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的《系统应用开发合同》(下称合同)主要载明了双方的合同项目内容为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软件《柏诚基于NB-IOT的云能源管理平台》可以在PC端环境下运行的软件,软件需求由双方协商确定;约定了软件功能开发的费用范围、软件需求及内容、软件系统的功能设计、交付、验收、培训、系统维护、知识产权归属等。同时,合同还约定了产生纠纷协商不了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藉上合同内容分析,本案涉案的《系统应用开发合同》,即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双方所产生的履行合同纠纷,并非技术合同纠纷而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因此,本案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下称最高院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第一审案件的规定处理,归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应确认有效。原告住所地在广州市。根据《最高院规定》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计算机软件民事第一审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被告在超过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主要意见:1、本案应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合同涉及的云能源管理平台是一种计算机软件。2.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原告对此意见:同意本案案由应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同意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放
审判员 郭志雄
审判员 张静怡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苏映霞
书记员吴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