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金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伊春市金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西钢集团哈尔滨龙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705执25号
申请执行人:伊春市金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喜林,公司住所地伊春市金山屯区。
被执行人:西钢集团哈尔滨龙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震,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江湖路**号。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黑0705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春市金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西钢集团哈尔滨龙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债务(包括本金、利息、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人民币843073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705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景会
审判员  张继春
审判员  白 钢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诗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