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金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伊春市金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金山屯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709民初56号
原告伊春市金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伊春市金山屯区新建街。
法定代表人陈喜林,职务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省金山屯林业局,地址伊春市金山屯区花园街。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职务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春市金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金山屯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春市金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春市金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38.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樊英华
审判员  黄 凯
审判员  赵立霞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