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709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伊春市金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春市金林区。
法定代表人:陈喜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文革,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伊春市金林区。
被执行人:绥芬河市绘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齐丹,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春市金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绥芬河市绘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21日对被执行人绥芬河市绘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和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于2019年11月4日自动履行了40.00万元。本案案款73.84801万元,对于剩余未履行的33.84801万元案款及利息,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分期给付,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709执恢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保华
审判员 樊英华
审判员 陈凤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兴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