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709民初10号
原告:伊春市永强伟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略)。
法人代表:**,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春市金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略)。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春市永强伟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伊春市金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春市永强伟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春市永强伟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2.00元,减半收取1341.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