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24民初443号
原告:云南云缆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873939270,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拓翔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江东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726702904,住所: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环城南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云南云缆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江东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4月30日立案后,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云南云缆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云缆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云缆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