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7民初1588号
原告:云南云缆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兴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桂山街道桂山路15号。
负责人:***。
被告:云南兴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澧江街道红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云缆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兴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云南兴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云缆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经庭外和解,现无需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云缆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11元,减半交纳6356元,由原告云南云缆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