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缆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云缆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兴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7民初1588号 原告:云南云缆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兴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桂山街道桂山路15号。 负责人:***。 被告:云南兴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澧江街道红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云缆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兴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云南兴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云缆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经庭外和解,现无需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云缆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11元,减半交纳6356元,由原告云南云缆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