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盛世兰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盛世兰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3民初1263号之一
原告:兰州盛世兰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苦水镇。
法定代表人:柴军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红方,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兰州盛世兰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戴红方、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兰州盛世兰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盛世兰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盛世兰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计1470元,由原告兰州盛世兰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奚东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