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403财保3号
申请人:兰州***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永登县苦水镇大沙沟村110号。
法定代表人:柴某,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16903877073。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4224490096J。
申请人兰州***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兰州银行福鑫支行(账号:XXX)的存款270150.3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兰州银行福鑫支行(账号:XXX)的存款270150.38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871元,由申请人兰州***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有安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景香
书 记 员 路正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