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2348号之一
原告:兰州***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永登县苦水镇大沙沟村110号。
法定代表人:柴军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崆峒大道西段(原45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张维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兰州亚太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程中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亚太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兰州***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57元,由兰州***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子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朱婷
书记员 李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