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81民初2145号
原告:瑞安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狄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司策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司策律师事务所。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瑞安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瑞安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瑞安市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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