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陇民一终字第2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绿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9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
委托代理人***,西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甘肃绿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甘肃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撤回上诉系上诉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上诉人甘肃绿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甘肃绿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甘肃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已在调解协议中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寇彩霞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