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信天视科技有限公司

锦州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沈阳信天视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民申23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锦州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信天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朱彤,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锦州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阳信天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天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7民终1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古建公司申请再审称,信天视公司有违约行为。我方已经多支付了55414元。原审将合同中约定的总造价与签证单所记载的造价简单相加,未考虑实际工程量明显错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依据,适用法律不当,应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根本违约,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如果只是部分不能实现,或者部分违约,当事人一方是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而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来处理,可以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本案中,信天视公司已经完成大部分工程量,虽然存在瑕疵,但古建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程质量瑕疵问题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同时,古建公司对信天视公司未完成的工程量及施工瑕疵问题进行了完善施工,原审亦将用于完善施工的工程款从总工程款中扣除,应视为信天视公司履行了违约责任。原审法院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及签证单数额计算工程总价款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锦州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曹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