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信天视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信天视科技有限公司与锦州亿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辽0792民初1016号
原告:沈阳信天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35号1509A。
法定代表人:朱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亿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雨露街创业富裕中心万米厂房30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信天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亿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信天视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锦州亿隆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信天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共计81179.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9月14日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书,2014年8月4日签订了亿隆国际智能化系统补充协议,合同约定总工程款的3%作为***,验收之日起三年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给付。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8月30日办理了竣工移交,虽然被告给付了相关工程款项,但是***至今尚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锦州亿隆置业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因被告未到庭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工程承包合同书2、亿隆国际智能化系统补充协议3、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单4、联系函5、证明函,本院经审查后,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下列事实:
2013年9月1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亿隆国际智能化系统工程,工程造价为2650000元,合同总金额的3%作为项目的***,验收之日起三年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2014年8月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亿隆国际智能化系统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增加的合同金额为55970元,致使合同总额由2650000元变成了2705970元,其他约定依据原合同执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实际进行了施工,并于2014年8月30日竣工移交。2015年9月22日,使用方锦州億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单上签字并盖章确认,2015年10月19日,建设方锦州亿隆置业有限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单上签字并盖章确认,被告亦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了97%的工程款。截至2018年10月19,距锦州亿隆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工程验收合格已满三年,被告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的3%工程***,但被告至今尚未支付该笔***。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及“亿隆国际智能化系统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并经验收合格,被告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锦州亿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沈阳信天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81179.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锦州亿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