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702执11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沈阳信天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朱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沈阳信天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8)辽070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锦州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于2019年3月28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太和区解放西路金瑞尚品xx号房屋。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以上财产的冻结或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锦州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锦州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太和区解放西路金瑞尚品xx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志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