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2473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典基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臻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解除保全申请人典基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臻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沪0104民初24730号民事裁定书,并对上海臻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典基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典基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臻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22,000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