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502民初3852号
原告:锡林浩特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巴彦查干办事处华新小区17#-1-4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额尼日勒图,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正蓝旗恒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正蓝旗元上都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锡林浩特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正蓝旗恒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锡林浩特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锡林浩特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林浩特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锡林浩特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