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蓝旗恒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正蓝旗恒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乌海市飞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527民初1070号
原告:正蓝旗恒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1,系内蒙古醒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某,系该公司第八项目部负责人。
被告:乌海市飞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赖某。
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正蓝旗恒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乌海市飞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正蓝旗恒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正蓝旗恒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正蓝旗恒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