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华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天门楚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9006财保60号
申请人:湖北华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和合门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门楚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陆羽大道东与西湖路交汇处(联泰置业房屋)。
法定代表人:朱真理。
申请人湖北华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门楚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08910.95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湖北华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华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门楚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08910.95元予以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门楚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08910.9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华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