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9006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和合门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观健。
被执行人:天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陆羽大道与西湖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朱真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华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天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履行。现查明,申请执行人湖北华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以(2020)鄂9006执保266号冻结了被执行人天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天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81076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红
审判员 汪 辉
审判员 张国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婧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