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华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6民终10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高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杰,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华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和合门栋**
法定代表人:董观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帆,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华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9)鄂9006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本案中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反诉,一审认为租金返还之诉与本案工程款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也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驳回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湖北华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应使用裁定,一审使用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9)鄂9006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苏 哲
审判员 别瑶成
审判员 刘汝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碧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