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华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6民终1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源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高帅,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华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和合门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观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帆,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鸣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华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21)鄂9006民初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查明,天门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8日向鸣宇公司送达民事判决后,鸣宇公司提起上诉。天门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向鸣宇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在七日内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鸣宇公司收到前述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属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情形,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 盼
审 判 员  王秀斌
审 判 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冰清
书 记 员  赵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