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华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9004民初2032号
原告:湖北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汉沙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郑垒,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华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河复州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吕祥发,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华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华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00元,由原告湖北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文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