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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莒州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122执40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州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在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招贤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芳仁,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店子集镇城子社区胡家村106号。
法定代表人:孔庆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州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2912元。
在执行期间,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提取被执行人日照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72912元。本院于2017年3月25日由(2017)鲁1122执2029号转入本案28483元,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8483元。本院由(2017)鲁1122执2029号转入本案43709元,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43709元。
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该案按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州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9)鲁1122执401号案件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