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鲁1122执2029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店子集镇城子社区胡家村***号。
法定代表人:孔庆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海汇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山东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于波涛,该集团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日照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日照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海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0780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56元。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利息明细一份,载明截止至2017年4月19日,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利息共计53208.05元。
被执行人海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履行111778元,于2018年4月24日履行30000元。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从(2018)鲁1122执572号案件中转入本案执行款23208元。
被执行人海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暂停支付申请一份,因莒县人民法院以(2017)鲁1122民初620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申请执行人日照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海汇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到期债权72192元,查封期限二年,特申请暂停支付本案执行款72192元。
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支取执行款72192元。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支取91224元。
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日照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海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鲁1122执2029号案件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