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22民初6814号
原告:莒县***陶瓷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莒县文心西路与西环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22MA3JD9WQ1K。
经营者:张岚,女,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顺涛,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夏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夏庄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220044294458。
法定代表人:马清华,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相会,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店子集镇城子社区胡家村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77415061T。
法定代表人:孔庆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富,莒县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廷玉,该公司职工。
原告莒县***陶瓷经销处与被告莒县夏庄镇人民政府、日照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莒县***陶瓷经销处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莒县***陶瓷经销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莒县***陶瓷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元,由莒县***陶瓷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于晓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贾世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