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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莒县浮来山镇田家店子社区田家店子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122民初6617号
原告:日照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店子集镇城子社区胡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T。
法定代表人:孔庆国,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莒县刘官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莒县浮来山镇田家店子社区田家店子村,住所地莒县浮来山镇田家店子村。
原告日照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县浮来山镇田家店子社区田家店子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日照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53462.2元及利息;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1年7月30日,原、被告签订住宅楼建设施工合同,原告施工完毕后,经双方结算工程款共计4079191.9元,后被告支付给原告部分工程款,余款2553462.2元拖付至今,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付至今。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涉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原告与莒县浮来山镇田家店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为加强撤村设社区后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莒县农业局于2015年3月27日以莒农字[2015]19号文件,设立莒县浮来山镇田店子社区田店子村经济合作社具体负责原莒县浮来山镇田家店子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三资”管理以及与村集体债权、债务有关案件的起诉和应诉工作。莒县浮来山镇田店子社区田店子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主任为田中余。本案中,原告起诉的主体为莒县浮来山镇田家店子社区田家店子村,该主体既不是涉案建筑施工合同的主体莒县浮来山镇田家店子村村民委员会,也不是现今负责莒县浮来山镇田家店子村村民委员会债权、债务关系的莒县浮来山镇田店子社区田店子村经济合作。
民事诉讼参与的主体必须与诉讼标的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中,莒县浮来山镇田家店子社区田家店子村与诉讼标的不存在利害关系,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日照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立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