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日照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22民初1447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辉,莒县安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照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店子集街道城子社区胡家村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77415061T。
法定代表人:孔凡春,男。
原告***与被告日照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310443元、评估费7250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自2014年4月份至2016年12月份,原告多次从被告处承揽建设相关工程,但被告未全面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经评估,被告尚拖欠原告工程款31044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起诉必须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原告系日照市来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揽被告建设工程的主体应为日照市来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原告***仅是日照市来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本案不具相应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原告***的起诉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立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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