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22民初1889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贵,莒县招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收,男。
被告:***,男。
被告:梁家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刚,莒县安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照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店子集镇城子社区胡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77415061T。
法定代表人:孔庆国,男。
原告***与被告**收、***、梁家涛、日照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立涛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