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日照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鲁1122执932号
申请人:日照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庆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日照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日照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履行完毕。
至此,本案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日照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