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鲁1122执932号
申请人:日照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庆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日照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日照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履行完毕。
至此,本案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日照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