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盛世达建筑有限公司

菏泽盛世达建筑有限公司、菏泽祥泰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03执异7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菏泽盛世达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阳,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菏泽祥泰商砼有限公司(原菏泽市定陶区祥泰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云龙,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菏泽祥泰商砼有限公司(原菏泽市定陶区祥泰商砼有限公司)与菏泽盛世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菏泽盛世达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异议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菏泽盛世达建筑有限公司称,贵院以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22)鲁1703执797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本公司在菏泽市牡丹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1123354.76元。因上述款项为农民工工资,菏泽市牡丹区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已向本公司下达了“督办函”,要求我公司支付拖欠名仕北区7号楼、八号楼的农民工工资181万元。另外,我公司与祥泰公司的商砼买卖合同系用于定陶区襄政华府的地产项目。目前,我公司已经与襄政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了《工程结算定案单》,确认解除协议。并且,襄政华府确认欠我公司551万元工程款,该款项正在协商中。贵院已经冻结我公司向定陶区襄政华府地产项目缴纳的保证金430万元。我公司保证该款项优先偿还祥泰公司。综上,请求解除扣留的我公司在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的案件款1123354.76元。
菏泽祥泰商砼有限公司称,一、(2022)鲁1703执797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正确,执行程序合法,且盛世达公司并未提交客观证据证实该款项系农民工工资。盛世达公司的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法院对其他债权的查封并不是阻却执行的法定事由,盛世达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综上,请求驳回盛世达公司的执行异议。
本院受理异议人的异议后,调阅了执行卷宗,审阅了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现查明,2022年1月29日,本院对菏泽市定陶区祥泰商砼有限公司与菏泽盛世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2)鲁1703民初40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告菏泽盛世达建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本院(2022)鲁1703民初4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2)鲁1703执797号。2022年10月8日,本院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送达(2022)鲁1703执797号执行裁定书,请求协助扣留菏泽盛世达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123354.76元(申请执行人菏泽盛世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名庭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2022年11月3日,菏泽盛世达建筑有限公司以被扣留的款项系山东名庭置业有限公司的支付的工人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定陶区祥泰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变更为菏泽祥泰商砼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递交的证据材料及本院执行卷宗材料,本院2022年10月8日请求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协助扣留的1123354.76元款项的性质为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划拨至该法院账户的山东名庭置业有限公司拖欠菏泽盛世达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本院请求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协助扣留上述款项时,菏泽盛世达建筑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181万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单位山东名庭置业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应付的工程款及时拨付给总承包单位菏泽盛世达建筑有限公司,导致菏泽盛世达建筑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故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扣划的上述工程款应当先行垫付菏泽盛世达建筑有限公司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扣留该款项的行为违反上述《条例》的规定,应予撤销。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2)鲁1703执79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申请执行人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曹秀谦
审判员  魏衍豪
审判员  许志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薛方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