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盛世达建筑有限公司

菏泽市定陶区祥泰商砼有限公司、菏泽盛世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03执797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定陶区祥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陈集镇山东泉润纸业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善安,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菏泽盛世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西路2128号。
法定代表人:刘阳,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定陶区祥泰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盛世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9日作出的(2022)鲁1703民初4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菏泽盛世达建筑有限公司未履生效调解书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定陶区祥泰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22)鲁1703民初4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益民
审判员  王景安
审判员  魏衍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