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盛世达建筑有限公司

菏泽***建筑有限公司、菏泽祥泰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03执异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菏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西路2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168893746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雅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菏泽祥泰商砼有限公司(原菏泽市定陶区祥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新邨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MA3MM5FNX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菏泽祥泰商砼有限公司(原菏泽市定陶区祥泰商砼有限公司)与菏泽***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菏泽***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异议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菏泽***建筑有限公司称,贵院以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22)鲁1703执79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异议人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包括异议人在中国银行菏泽解放街支行账户:2104********。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冻结的账户一直没有解除冻结。异议人2018年8月承建了定陶区教育和体育局民生扩建工程。工程完工后,因定陶区财政局资金短缺,该工程农民工工资一直拖欠未予支付。2023年1月20日,定陶区财政局将两个标段的农民工工资分别转账到异议人名下的中国银行菏泽解放街支行账户:2104********。一笔款130318.18元,一笔款230000元,均系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另,贵院在(2022)鲁1703民初4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中,已经冻结了异议人在定陶襄政华府地产项目缴纳的保证金430万元,该笔款项可以优先偿还申请执行人的欠款,如果再冻结农民工工资,会出现超标的冻结的情况。综上,请求解除对异议人名下中国银行账户2104********的冻结措施,保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菏泽祥泰商砼有限公司称,一、(2022)鲁1703执797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正确,执行程序合法,且***公司并未提交客观证据证实该款项系农民工工资。***公司的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法院对其他债权的查封并不是阻却执行的法定事由,***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综上,请求驳回***公司的执行异议。 本院受理异议人的异议后,调阅了执行卷宗,审阅了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现查明,2022年1月29日,本院对菏泽市定陶区祥泰商砼有限公司与菏泽***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2)鲁1703民初40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告菏泽***建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本院(2022)鲁1703民初4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2)鲁1703执797号。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菏泽解放街支行的账户:2104********。2023年1月20日,菏泽市定陶区会计核算中心向该账户分别支付两笔款项:130318.18元、250000元。异议人以该两笔款项系定陶区财政局向其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冻结该账户。 另查明:异议人在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的同时,还向本院递交了《菏泽市定陶区2018年解决大班额、教师周转宿舍及幼儿园建设项目第二标段施工合同》一份和菏泽市定陶区教育和体育局出具的《支付证明》一份。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定陶区祥泰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变更为菏泽祥泰商砼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异议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作为法律依据,请求本院对案涉账户予以解除冻结。但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异议人虽然主张被冻结的款项系农民工工资,但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证明该账户(中国银行菏泽解放街支行:2104××××1064)系该公司开设的农民工专用账户,不能证明该账户内的资金系农民工工资。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菏泽***建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申请执行人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谷运广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