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3民初1835号
原告:菏泽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珠江路1777号建树产业园三号楼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播,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菏泽盛世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西路21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青年路与府前大道交汇处欧亚半岛商业08幢01**11层1-11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菏泽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盛世达建筑有限公司、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菏泽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