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盛世达建筑有限公司

菏泽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盛世达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3民初1835号 原告:菏泽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珠江路1777号建树产业园三号楼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播,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菏泽盛世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西路21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青年路与府前大道交汇处欧亚半岛商业08幢01**11层1-11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菏泽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盛世达建筑有限公司、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菏泽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