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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5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菏牡民初字第347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双印,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龚利,菏泽牡丹北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菏泽盛世达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中翔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菏泽盛世达建筑公司、菏泽市中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晁一兵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