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7民初3414号
原告:***,男,195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天津市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梓苑路5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市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