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5民初1927号
原告:天津市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梓苑路5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4060189M。
法定代表人:于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品,天津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畅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文化大街北,海城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6610772592。
法定代表人:王春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畅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伟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