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天津市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1民初8168号
原告:天津市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梓苑路5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苏惠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雪,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公路养护管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东兴路***号。
法定代表人:孙海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百彦军,男,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天津市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4月3日,被告天津市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发布了制万公路(津歧公路石化铁路)维修工程施工12标段招标公告,并委托案外人天津平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原告得知公告事宜后,购买招标文件。积极准备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于2018年4月18日将1标段的投标保证金50万元汇入案外人天津平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账户,同日将2标段的投标保证金5万元也汇入案外人天津电平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账户,2018年4月25日,被告天津市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公示中标结果,原告未中标,为中标候选人。依据两份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第3.4.3的规定,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但被告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退还投标保证金。综上,原告认为,被告至今未将投标保证金退还原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故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诉至贵院。望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天津市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滨海新区,且双方的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以应该由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即使法院认为不是专属管辖,也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天津市公路养护管理中心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河东区,故本案应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天津市公路养护管理中心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乔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魏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