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天津市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9388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梓苑路5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于涛,总经理。
被告:天津滨海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旅游区1号楼一层116室。
法定代表人:李**飞,董事长。
天津市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53.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市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曲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