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丰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724民初130号
原告:***,男,1961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春市五营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工商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丰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伊春市五营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