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五营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伊春市五营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丰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724民初130号 原告:***,男,1961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春市五营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工商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丰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伊春市五营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