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五营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诉伊春市五营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710民初26号 原告:***,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松乡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现住伊春市五营区。 被告:伊春市五营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伊春市五营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伊春市五营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70元,减半收取计292.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