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02执14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冈市联吉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州区西湖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2559716827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黄冈市凯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州区青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53415200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9月16日出生,住黄州区青云街。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0年3月16日出生,住黄州区。
申请执行人黄冈市联吉拆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冈市凯顺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鄂1102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黄冈市凯顺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21)鄂1102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黄冈市凯顺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
二、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黄冈市凯顺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传票,传唤其于2021年7月26日到庭,但黄冈市凯顺商贸有限公司、***、***未到庭;
三、本院多次在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上对被执行人黄冈市凯顺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冻结划拨***部分银行存款外,未发现黄冈市凯顺商贸有限公司、***、***在证券、保险、工商、银行、互联网银行、车管部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黄州区××村××组××号的房产,系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黄冈市凯顺商贸有限公司、***、***进行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本院认为,本案经上述执行、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发现的财产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本院财产查控情况,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江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