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1102民初566号
原告:黄冈市联吉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2559716827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州区青云街,统一代码9142110075341520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58年9月16日出生,住黄州区,
被告:***,女,汉族,1960年3月16日出生,住黄州区,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淑敬,黄冈市黄州区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黄冈市联吉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吉公司)与被告黄冈市**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淑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立即偿付原告本金5.5万元及截止2018年1月28日止利息2.2万元(请求利息再继续计算自2018年1目29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了一份《拆除协议书》,约定开、竣工日期,结算方式及支付合同保证金20万元等,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合同保证金义务,并通过原告公司职员账户将合同保证金20万元转账给被告指定的***账户,原告交付合同保证金后,得知被告涉案工程项目并未得到政府立项审批,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去完成涉案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但至2016年上半年被告的涉案工程项目没有取得审批***后被告逐步退款,同时多次请求原告将该合同保证金转为借款并承担利息。至2019年1月28日原、被告当面核对算账,被告下欠保证金5.5万元,被告于2019年1月28日出具欠条交执给原告,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付。原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
被告**公司、***、***辩称:**公司欠原告拆迁款是事实,但是系公司欠款,与股东无关,***和***不承担还款责任。2019年1月28日以后的利息损失约定过高,请求依法调整。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和***为被告**限公司股东。2014年4月24日原告联吉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拆除协议书》,约定**公司将其所有的青云宾馆房屋交由联吉公司拆除,联吉公司支付保证金20万元。合同就开、竣工日期,结算方式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联吉公司将保证金20万元汇至***个人账户,**公司向联吉公司出具收据。***宾馆拆除事宜搁置,2019年1月28日***和***与联吉公司进行结算,***和***向联吉公司出具欠条,载明:欠***(联吉公司法定代表人)5.5万元、欠款按照年利率20%计算利息损失;另2016年1月28日至2018年1月28日利息为2.2万元,共计7.7万元。该笔款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公司下欠联吉公司保证金5.5万元和利息2.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对这一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联吉公司的保证金汇至***个人账户,且***和***在双方结算的欠条上签字,可以认定二人对该笔债务的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冈市**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黄冈市联吉拆迁有限公司欠款5.5万元及利息(以5.5万元为本金,按照2019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8年1月29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黄冈市**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冈市联吉拆迁有限公司2016年1月28日至2018年1月28日欠款利息2.2万元。
上述一、二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被告黄冈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