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来、***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终23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来,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海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城纬一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张崇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澄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银山镇政府对过。
法定代表人:王寅,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来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海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澄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22)鲁0923民初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来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晓东
审 判 员 唐 娜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潇男
书 记 员 张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