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海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1)鲁0115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城纬一路西首;
被执行人:山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1250611689820,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纬三路39号(原济阳镇政府办公楼406室)。
本院在执行山东海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鲁0125民初200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两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股权、债权、房产、车辆、土地等财产项目进行了网络财产查询及线下查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对其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莹
审判员 姚圣雨
审判员 于昌洋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齐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