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91民初773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凯得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凯得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凯得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7元,减半收取989元,由原告山西凯得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冰泉
书记员 秦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