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建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1943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河南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建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河南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当日作出(2020)豫0191财保5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诉被告河南建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8466.6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后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豫0191民初19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驳回本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后本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21)豫01民终1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诉被告河南建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
本院认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本诉被告河南建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本诉被告河南建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8466.68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刘冰泉
书记员  吴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