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豫0191民初1184号
原告德华兔宝宝家居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怀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供货安装合同、结算定案表、付款申请书,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496883.70元。被告河南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5月7日签订了《万众如意苑样板间木制品供货安装合同》,2018年5月8日签订了《万众如意苑样板间木地板供货安装合同》,双方就合同的权利义务等具体事宜作了相应的约定,由原告承包万众如意苑样板间木制品及地板工程项目,涉及14栋楼共155户的产品供货及安装施工服务。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木制品及地板的工程总价款为1358043.35元(其中木制品工程价格为:1216980元,地,地板工程价格为41063.35元)。经过双方结算确认,木制品审定金额为495222元,地,地板审定金额为54413元,共计549635.9元。截止2020年11月25日,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52752.2元(木制品47575.2元,地,地板5177元尚欠496883.70元未支付。
被告河南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原告德华兔宝宝家居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6883.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3元,减半收取4376.5元,由被告河南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即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刘冰泉
书记员 穆婧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