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财保595号
申请人洛阳一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276020417XK。
法定代表人李宏娟。
委托代理人张永胜,河南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四燕,河南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华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6249644XL。
法定代表人何本俊。
申请人洛阳一缆电器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2377.0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三十二万二千三百七十七元零七分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景歌